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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汪**、高*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汪某乙。汪**、高*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汪**诉至法院,要求与高*离婚。2015年3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汪**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高*离婚。

另查明:汪**目前随高*生活。在本案庭审中,汪**称其未在南京浦口按揭购买房屋。高*未就汪**在南京浦口按揭购房事宜提供证据,也未就袁*集镇的房屋进行举证。汪**、高*婚姻存续期间,汪**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为7940元。婚后汪**、高*添置的财产为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柜式空调一台、三人座布艺沙发一个、梳妆台一个、LG冰箱一台、LG液晶电视一台。以上财产现均在汪**处。在本案庭审中,汪**请求将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款各半分割,请求婚后添置的以上财产归高*所有。

以上事实,有汪**提交的结婚证、(2015)句后民初字第0128号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代理人的部分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汪**、高*相识后结婚并生育儿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但双方婚后在产生矛盾后,未能互相理解体谅,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汪**于2015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汪**要求与高*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汪*乙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成长,汪*乙随高*生活比较适宜,汪**依法给付抚养费800元/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高*辩称的汪**在南京浦口按揭购买房屋及在袁巷集镇有老宅,无据予以证实,且本人拒不到庭陈述情况、提供线索,对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汪**请求将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对半分割,将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柜式空调一台、三人座布艺沙发一个、梳妆台一个、LG冰箱一台、LG液晶电视一台归高*所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汪**与高*离婚;二、儿子汪*乙随高*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自2015年12月起,汪**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汪*乙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方式: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2015年12月的抚养费8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当年抚养费4800元,至汪*乙独立生活为止);三、汪**给付高*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分割款397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在汪**处的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柜式空调一台、三人座布艺沙发一个、梳妆台一个、LG冰箱一台、LG液晶电视一台归高*所有,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上财产交付给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南京浦口按揭购买的房屋原审法院未能核实;2、被上诉人应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周岁所需抚养费14400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汪*甲辩称:1、其未在任何地方购买过属于自己的商品房;2、关于小孩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原审判决合理合法,其会按判决及时足额支付,如有能力也会额外多付,其没能力也不放心将款项一次性交付上诉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应上诉人申请,本院在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未查询到登记在被上诉人汪**名下房产。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南京浦口按揭购买的房屋原审法院未能核实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该房的坐落位置、所在居住区及门牌号码等信息,亦未向法院提供该房的其他相关证据,本院应上诉人申请,在南京市**易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登记在被上诉人汪**名下的房产,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周岁所需抚养费问题,由于小孩的抚养期较长,生活中可能会有许多情况发生变化,且上诉人称目前没能力也不放心将抚养费一次性交付上诉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原审法院判决抚养费分期支付较为现实和妥当。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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