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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许*、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许*、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许*、许*、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许*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由被告许*担保,被告梁**和许*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多次索要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许*、许*、梁**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许*向原告宋**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时间。该借款由被告许*自愿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许*与被告梁**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被告许*与被告梁**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向原告宋**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许*与被告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许*自愿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因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宋**要求被告许*、许*、梁**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许*、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许*、梁**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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