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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代**、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代**、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太仓分行借款本金119456.32元,利息4694.17元、律师费5825元,如代**、王**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有权就其抵押的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洋沙四村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代**、王**支付案件受理费4990元。因代**、王**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建设**太仓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851.1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太仓分行同意被执行人代芹平、王**按双方于2006年6月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履行合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000元。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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