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文婕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文*撤回对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刘**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续*与徐*、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南京凯**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连云港巨**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源源瓷庄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金亮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