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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