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盐城分行与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盐城分行与被告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盐城分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盐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中国**盐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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