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盐城分行与被告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盐城分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盐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中国**盐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