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有限公司、刘**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泰州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