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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董**、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董**、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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