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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