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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收办公室与泰州市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收办公室与被告泰州**售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收办公室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梅香**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508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254元,由原告泰**征收办公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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