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诉被告灌云华成房地**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张**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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