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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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