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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沭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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