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泉机电**种电机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5元,减半收取4282.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20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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