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史**与灌云华成房地**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史*亮诉被告灌云华成房地**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史*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史**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陈*、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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