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温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苏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5元,减半收取722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2.50元,由原告李**、温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