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1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80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806元。由原告吴**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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