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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