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浪诉被告江苏中**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海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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