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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沭阳县万匹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苗诉被告沭阳县万匹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由于原告丁苗未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其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16年1月8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寄送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拒绝接收本院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丁*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并拒收本院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丁*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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