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葛*诉被告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胡**与文陆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沭阳县万匹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宜连与沭阳县万匹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汤**、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淮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沭阳县中**限责任公司与沭阳**丝厂、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