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文陆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陆*因与被上诉人胡**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4元,退还于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