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陆*因与被上诉人胡**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4元,退还于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