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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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