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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