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徐**、连云港**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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