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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葛**因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葛**的委托代理人房忠东、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王**已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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