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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有限公司与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以下简称新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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