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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