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0元,减半收取计907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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