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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