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高新区通凌碗口租赁站与华丰**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凌碗口租赁站与被告华丰**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凌碗口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