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连云**总公司、连云**示中心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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