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第A楼xxx室房产(丘号0129xxxx-451)予以查封,保全限额450967.63元,并提供了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张**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第A楼xxx室房产(丘号0129xxxx-45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二、对申请人连云港**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人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91号国际商务大厦C楼xx室房产(丘号0129xxxx-51)及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91号国际商务大厦C楼xx室房产(丘号0129xxxx-54)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销售、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