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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