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