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缪**与侯*、赵**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缪**与被执行人侯*、赵**、于**、连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委员会作出的(2012)泸仲案字第08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被执行人侯*、赵**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股权转让欠款人民币905万元。二、被执行人侯*、赵**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逾期付款滞纳人民币270万元。三、被执行人侯*、赵**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因该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四、被执行人于**、连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侯*、赵**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侯*、赵**、于**、连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缪**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侯*、赵**、于**、连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委员会作出的(2012)泸仲案字第085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