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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