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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亿利达碗扣钢管租赁站与新沂市佳瑞建筑劳务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亿利达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新沂市佳瑞建筑劳务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亿利达碗扣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8元,减半收取88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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