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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限公司、谢*与江苏盐**限公司、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盐**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通中商终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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