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苏州**埔木行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埔木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4元,减半收取1645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16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52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