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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曹**、孙*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曹**、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朱**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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