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孔**、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孔**因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孔**、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新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孔**、张**于2013年5月20日前给付颜**60万元。2012年10月2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孔**、张**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博纳花园玫瑰园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予以查封。案件执行中,异议人孔**提出异议。

另查,2012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张**、孔**与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张**、孔**借王**200万元无力偿还,张**、孔**将位于连云港**岭村小团十组房产(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产权证)及附属围墙、水电设施以200万元转让给王**,从此双方无任何债务纠纷。2010年2月20日,张**与云台**小团山十组签订废弃塘口使用权协议,张**在该地块修建房屋,供居住,后张**在该地块建房(异议人对照片显示毛坯房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孔**、张**欠申请人颜**借款人民币60万元,已被(2013)新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孔**以只有一套住房,如果法院拍卖将居无住所提出异议,该异议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异议人除法院裁定保全的房屋外,还有另外一套位于连云港**岭村小团十组房产(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产权证)、还有一套毛坯房,异议人对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房屋虽然向法院提供了以房抵债转让协议,但是,未能够提供该债务成立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遂裁定,驳回异议人孔**异议。

孔**不服一审裁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0028号民事裁定书,理由:1、申请人夫妻在市区只有一套住房座落于新浦区博纳花园玫瑰园9号楼一单元302室,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得对该住房进行拍卖,保留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现该房屋欠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未还。2、异议人另有债权280万元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法院予以审查。

申请执行人颜**认为,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除法院裁定保全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新浦区博纳花园玫瑰园9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外,还有一套位于连云港**岭村小团十组房产(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产权证)及另一套毛坯房,原审法院对座落于新浦区博纳花园玫瑰园9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孔**的复议请求,维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0028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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