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薄*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王**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溧阳市**有限公司与溧阳新**限公司、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绿**有限公司与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何**、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