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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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