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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