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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靖江市**委员会、靖**和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主委员会、靖**和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3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21日签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杨*之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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