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限公司与安徽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财产保全费1519元,合计35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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