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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朱*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孙**。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我家拆迁,被告要求在拆迁房写上他的名字,因我父母不同意,被告恼羞成怒,就故意找茬,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并砸坏家中物品,为此原告多次报警。2013年11月15日,被告发现拆迁房上没有他的名字,又对我进行殴打。为此我对被告彻底寒了心,从此与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任何联系,关系亦未好转,一直分居,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未答辩。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被告父母了解,其父母反映:原、被告婚后多年来感情一直较好。自朱*到上海工作一两年后,原告没有收入,在网上与人聊天,变心了。后来她家房屋以其父亲名义拆迁,没有朱*的份,而原告有了外遇,双方就有了矛盾。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朱*知道的,我们请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现朱*到外面去打工,没有办法联系上他,他也没有联系我们。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孙**。近年来,因家中房屋拆迁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一子,应当认定双方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中房屋拆迁等产生纠纷后,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长期与被告分居,且在知晓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下落不明,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子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孙*与被告朱*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孙**由原告孙*直接抚养。

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陵支行,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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