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黄**、黄**、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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