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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叶*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叶*及委托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13日生一子,取名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2001年左右被告出国打工6年,后又于2009年出国打工3年。被告第二次出国劳务所得也不用于家庭开支。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漠,从2015年10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分居情况属实,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出国打工也是为了家庭。只要原、被告合理分担家务,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是能够和好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13日生一子,取名张**。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常年出国打工,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双方自2015年10月起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评判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出国打工所致,并无原则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因此,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叶*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海陵支行,账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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