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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卞*与被告赵*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史**,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时间不长即发生争吵。2015年2月2日,原、被告发生争吵,次日,被告在QQ上告知原告离婚协议内容后即回娘家居住。后被告父母及亲戚来原告家,以调解为名在原告家谩骂、殴打原告父母,致原告母亲受伤,而且被告父母冲砸原告家中物品,被告还趁原告母亲去医院之际,将原告家中部分财物及被告嫁妆拿回家。原、被告自2015年2月8日至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婚姻基础和共同语言,导致夫妻关系淡薄、疏远、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赔偿财物损失合计199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原告每天都接被告上下班,感情很好,虽然被告父母不同意,但是双方还是结了婚。婚后双方感情也较好。2015年2月2日发生争吵是因为50元电话费引发的。因2月1日双方待亲,原告父亲手机上没有话费了,让被告帮助充话费,被告立即帮充了50元话费,之后原告父亲将50元话费还给了被告,因为这50元闹得一家人不开心,说被告小心眼,50元还要收。原告请介绍人出来谈电话费的事情,后来就发展到原告提出媳妇进门的条件,一是要交工资卡,二是做微商要让原告父母掌管财物,三是无论单位和朋友聚会都必须八点半到家,四是被告进门必须做家务、洗衣服。被告并没有打过原告父母,也没有砸原告家东西,事实上是因为原告的母亲推搡介绍人,将介绍人推到在地受伤,原告的父母看到后自己将桌子掀翻的。当原告母亲看到介绍人受伤脸色发白的时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也倒地装病,救护车到场后,原告母亲立即从地上爬起来,将介绍人送往医院,故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矛盾,不同意离婚。

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原、被告2014年8月份认识后,一个星期没到就同居,××××年××月份就结婚,因此属于闪婚。婚后被告就问原告要工资卡,原告没有给,被告就开始自己一分钱不用,只用原告的钱。今年2月份,原、被告及原告父母一起走亲戚,当时原告父亲手机停机了,原告正在开车,被告坐在副驾驶,原告父亲就让被告帮充50元电话费,被告随即就帮充了50元,之后原告母亲拿了50元给了被告,被告也不推辞就收下了,当晚原、被告为了这50元电话费发生争吵,被告母亲也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容忍被告的缺点,不要什么事情都和父母讲。第二天早上,被告拿了四五个包出门,全是日用品和换洗衣服,下午5点多被告打电话给原告母亲说不回家吃饭,说要陪其母亲逛街,晚上11点多,原告父亲打电话给被告母亲,被告母亲说被告已将睡了,还说为了50元撺掇原、被告吵架,之后就挂掉了电话。后来被告发短信给原告,说原告母亲帮她洗了两个月的衣服是应该的,离婚协议她已经写好了,但她不签字,要弄得大家筋疲力尽。今年2月8日,原、被告两家人在原告家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把原告家里的东西都打坏了,趁着原告母亲在医院里,被告家派了两辆车把家里的五金及其他财务都转移走了,原、被告自此一直分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彼此并无原则性分歧。望双方能彼此珍惜,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夫妻之情,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综观原告的诉称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卞*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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